化學工業設備管理統計指標管理辦法
2019-03-27 05: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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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化學工業設備管理統計表(以下簡稱:統計表),是依據《統計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為加強化工設備綜合管理,發揮設備管理統計數據在宏觀控制和指導中的重要作用而制定的。它是企業設備管理水平和技術經濟狀況的綜合反映,企業領導應予高度重視,確保設備管理統計數據傳遞準確及時。
⒉ 統計范圍為所有重點企業和指定企業。凡重點企業不足10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在所屬一般化工企業中,指定部分企業進行統計,使統計的企業數不低于10個,在這種情況下,重點企業和指定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總數不超過15個。
⒊ 上報程序及數據處理
(1)企業必須按部制定的統計表格式逐項認真填寫,有漏填項須注明原因。主管領導審核簽發統計表前,應召集有關人員,對統計期內設備管理工作進行總結,對設備技術經濟狀況作出分析并形成簡要書面材料,同統計表一起上報。
(2)企業(吉化、大化、衢化、南化、太化等大公司的二級廠)必須在每季后五日內將統計表季報,每年后二十日內將統計表年報上報省廳及其主管部門,同時抄報部生產綜合司,化肥企業加報部化肥司。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設備管理部門按本辦法制定的匯總表對企業設備管理統計表進行匯總并作出扼要分析后,報部生產綜合司,同時下發各統計企業。
(4)計劃單列市和吉化、大化、衢化、南化、太化等五大公司(以下簡稱:五大公司),可按省廳統計匯總辦法執行,匯總表下發和報省的同時,加報部生產綜合司。部直屬企業的統計表,在報部生產綜合司和歸口專業司的同時,加報省廳。
(5)部生產綜合司根據采集到的設備管理統計數據匯總加工后,定期向全國公布,并會同有關部門對數據進行進一步研究處理,為宏觀管理化工生產提供依據。
⒋ 統計表分季報、年報兩種,季報包括設備狀況、主要設備及裝置運轉狀況、設備事故狀況,以上三種報表,第四季度按全年數據匯總上報。年報包括設備大修狀況、設備動力管理及維修人員狀況,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五大公司用匯總表和企業用統計表的格式,可在本辦法基礎上,結合自己實際適當予以補充,但必須明確包含本辦法要求的所有內容。
⒌ 各級化工設備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把設備管理數據統計工作作為考核企業設備管理水平的重要內容之一,檢查中發現名不符實,弄虛作假現象,應及時指出并給予批評直至取消設備管理榮譽稱號。
⒍ 本辦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由化學工業部生產綜合司負責解釋。
⒉ 統計范圍為所有重點企業和指定企業。凡重點企業不足10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在所屬一般化工企業中,指定部分企業進行統計,使統計的企業數不低于10個,在這種情況下,重點企業和指定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總數不超過15個。
⒊ 上報程序及數據處理
(1)企業必須按部制定的統計表格式逐項認真填寫,有漏填項須注明原因。主管領導審核簽發統計表前,應召集有關人員,對統計期內設備管理工作進行總結,對設備技術經濟狀況作出分析并形成簡要書面材料,同統計表一起上報。
(2)企業(吉化、大化、衢化、南化、太化等大公司的二級廠)必須在每季后五日內將統計表季報,每年后二十日內將統計表年報上報省廳及其主管部門,同時抄報部生產綜合司,化肥企業加報部化肥司。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設備管理部門按本辦法制定的匯總表對企業設備管理統計表進行匯總并作出扼要分析后,報部生產綜合司,同時下發各統計企業。
(4)計劃單列市和吉化、大化、衢化、南化、太化等五大公司(以下簡稱:五大公司),可按省廳統計匯總辦法執行,匯總表下發和報省的同時,加報部生產綜合司。部直屬企業的統計表,在報部生產綜合司和歸口專業司的同時,加報省廳。
(5)部生產綜合司根據采集到的設備管理統計數據匯總加工后,定期向全國公布,并會同有關部門對數據進行進一步研究處理,為宏觀管理化工生產提供依據。
⒋ 統計表分季報、年報兩種,季報包括設備狀況、主要設備及裝置運轉狀況、設備事故狀況,以上三種報表,第四季度按全年數據匯總上報。年報包括設備大修狀況、設備動力管理及維修人員狀況,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五大公司用匯總表和企業用統計表的格式,可在本辦法基礎上,結合自己實際適當予以補充,但必須明確包含本辦法要求的所有內容。
⒌ 各級化工設備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把設備管理數據統計工作作為考核企業設備管理水平的重要內容之一,檢查中發現名不符實,弄虛作假現象,應及時指出并給予批評直至取消設備管理榮譽稱號。
⒍ 本辦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由化學工業部生產綜合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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